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

客座教授授予暂行办法

中华民族音乐传承创新研究院,为了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音乐传承创新科研队伍,引导他们积极从事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任务。现将授予客座教授的暂行办法通知如下:
一.基本条件
1.获得学历硕士学位者。
2.获得学士学位5年以上者。
3.在学术或专业上有突出成就或贡献者。
4.对我国文化或学术交流有突出贡献者。
5.对我院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者。
二、授予程序
1.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授予客座教授称号申请表》,并附个人简历,各种证书复印件和科研成果目录,著作或音像成果附样品。
2.至少有两位以上教授作为推荐人,填写《授予客座教授称号推荐表》。
3.上述材料备齐后交我院专家委员会审核,然后报院长审批。

三、授证管理
1.客座教授证书授予后,保持学术交流与论文发表,建立新的合作项目。
2.客座教授签署合作项目书,内容包括:讲学内容、时间、科研项目、预期效果等。
3.客座教授要积极参加我院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等。
4.客座教授须参加我院一年一次的教授会议。
5.我院集中宣传报道和表彰副教授,做出的杰出贡献和学术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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