世界文明多样性保护记录工程

名誉院士授予暂行办法

中华民族音乐传承创新研究院院士,是我院在音乐与科学方面设立的最高学术称号,具有学术的崇高性和权威性。为了尊重知识,尊重人才,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,现将授予名誉院士的暂行办法通知如下:
一.基本条件
1.持有国家专利局、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者。
2.高等院校的院长、校长或博士。
3.获得5年以上正高级职称者。
4.获得5年以上学历博士或荣誉博士者。
5.在某一科学领域上有突出贡献者。
二.授予程序
1.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授予名誉院士称号申请表》,并附个人简历,各种证书复印件和科研成果目录,著作或音像成果附样品。
2.至少有两位以上教授作为推荐人,填写《授予名誉院士称号推荐表》。
3.上述材料备齐后交我院学位委员会审核,然后报院长审批。
三.授证管理
1.名誉院士证书授予后,要加强与院士的联系,保持经常的学术交流和往来,建立新的合作项目。
2.院士签署合作项目书,内容包括:讲学内容、时间、科研项目、预期效果等。
3、院士要积极参加我院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等。
4.院士享有对我院咨询、评议和促进学术交流、科学普及等权利和义务。
5.院士必须参加我院一年一次的院士会议。
6.我院集中宣传报道和表彰院士,做出的杰出贡献和学术成果。

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院

京ICP备2023027393号-1

  京公网安备11011102002396号

(北京华夏文明东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心)

技术支持:蓝轩网络